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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过渡期税收政策的几点看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明确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明确予以提前实施,即“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换言之,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的四个组成部分中,其他三项仍然按照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一项,需要先行适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即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对此,该决定明确了在过渡期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的项目:

1、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

2、专项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所谓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俗称的“三险一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其中,依据建金管[2005]第5号文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缴纳上述“三险一金”的,依据财税[2006]10号文的规定,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了专项扣除之外,还需注意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专项附加扣除不属于过渡期内可以扣除的项目,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满足财税[2017]39号文规定的条件的商业健康险。财税[2017]39号文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限额及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认定条件,个人购买或者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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